各乡镇国土资源所,机关各股室、队、所、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指示精神,切实抓好全系统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全局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局党组决定对本系统干部职工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等不正之风进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县委办政府办《关于狠刹打牌赌博大操大办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的通知》南办发〔2007〕12号文件精神,规范全局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利用婚丧事宜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和收钱敛财。
二、婚丧事宜仅指本人及子女婚嫁和本人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丧亡,其他任何事项一律不得操办。
三、全局副科以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县纪委和本单位党组报告;副科以下干部职工要向局纪检监察室书面报告。婚事必须提前10天报告,丧事向局工会报告后由办公室统一通知。
四、局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只能限于亲属范围,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向亲属以外的人员发请柬、通知,严禁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以及在“礼尚往来”名义下收受钱物。
五、干部职工在操办婚丧事宜中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
六、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应带头移风易俗。禁止在社会上不顾影响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禁止用军、警等特种车辆为迎亲、送葬队伍开道;特殊情况下需使用公务用车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禁止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七、局干部职工在操办婚丧事宜中违反上述规定不构成违纪的,给予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整改、通报批评、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并按《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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