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清明位于沿湖北路的地块于2005年1月31日办理土地登记,其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号为南国用(2005转让) 第G2005-42号。其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与土地登记卡中记载用途不符(土地登记卡记载为道路用地)。根据以上事实,本行政机关于2014年6月20日向蔡清明下达了《土地更正登记通知书》并予以送达,蔡清明收到《土地更正登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
因蔡清明逾期未办理,本行政机关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并报南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对蔡清明更正登记南国用(2005转让) 第G2005-42号土地使用权证书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蔡清明2005年1月31日办理登记的土地的用途更正为道路用地(街巷用地) 。
二、蔡清明持有的(南国用(2005转让) 第G2005-42号)土地使用权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土地使用权证书废止后,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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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