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的规定,我局决定:注销我局为黎爱莲作出南国用(1997)字第G10-8-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登记,黎爱莲所持有的南国用(1997)字第G10-8-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即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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