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示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为,有序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土资部工作纪律要求,现将不动产登记代理要求告示如下: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2、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3、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4、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授权委托书载明可以由任一代理人单独代理除外;
5、365bet送彩金全体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不得接受不动产登记中介代理。
违反上述要求的,本中心概不接受咨询及受理不动产登记。
特此告示。
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