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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厅进一步规范用地报批工作 “圈内”用地原则上采取分批次不带项目方式报批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3-27

      近日,省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强调,对城市(乡镇)建设用地报批方式进行调整,“圈内”用地原则上采取分批次不带项目方式报批,有关产业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由市州、县(市)在供地前把关。同时《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失效批文的备案和公示。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实行“有保有控的用地政策;进一步规范县(市)用地直接报省审批,对承担县级经济管理职能且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单列的市辖区(管理区),经市级人民政府授权后,用地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经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向市州、县(市)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并将县(市)用地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市州人民政府。

  《通知》强调,要调整用地报批方式。“圈内”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原则上应采取分批次不带项目的方式进行报批,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出具或批复土地开发论证报告,明确土地用途和供地方式,不限定批次次数,有关产业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由市州、县(市)在供地前把关;对于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及其他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作单个项目报批。“圈外”即对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

    《通知》强调,进一步规范失效批文备案和公示。用地批准文件下发后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时,应将项目用地批准文件作为附件一并公告。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将失效批文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附原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报批资料。省国土资源厅在原用地批准文件及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勘测定界图上注明文件失效。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予以退付,补充耕地指标仍可抵用。省国土资源厅将汇总备案的失效用地批文并适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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