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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单位办理事项公开表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2-09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程序

申报资料

法定

时限

承诺时限(工作日)

收费依据

及收费标准

前置审

批事项

是否进驻中心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未含公告期)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证书工本费:10/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证书工本费:10/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证书工本费:10/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不收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证书工本费:10/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

 

 

 

 

 

 

 

 

国有建设用地使权变更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证书工本费:10/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第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土地交易服务费:单位按成交额的0.9‰,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计;个人按720/

 

 

 

国有建设用地使权转移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证书工本费:10/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土地交易服务费:单位按成交额的0.9‰,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计;个人按720/

 

 

国有建设用地使权注销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不收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住宅登记费:35/件;

非住宅登记费:26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住宅登记费:35/件;

非住宅登记费:260/件;

土地交易服务费:单位按成交额的的0.9‰,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计;个人按720/宗,分户的住宅按90/户,非住宅按每宗180/户收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住宅登记费:35/件;

非住宅登记费:260/件;

土地交易服务费:单位按成交额的的0.9‰,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计;个人按720/宗,分户的住宅按90/户,非住宅按每宗180/户收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不收费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不含公告期)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住宅登记费:35/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8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住宅登记费:35/件; 

土地交易服务费:个人安720/宗,分户的住宅按9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住宅登记费:35/件; 

土地交易服务费:个人安720/宗,分户的住宅按9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不收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纯土地登记费:10/本住宅登记费:35/件,非住宅登记费:260/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住宅登记费:35/件,非住宅登记费260/件;

土地交易服务费:单位按成交额的的0.9‰,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计;个人按720/宗,分户的住宅按90/户,非住宅按每宗180/户收取 

 

 

集体建筑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住宅登记费:35/件,非住宅登记费260/件;

土地交易服务费:单位按成交额的的0.9‰,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计;个人按720/宗,分户的住宅按90/户,非住宅按180/户收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不收费

 

地役权首次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4  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5  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4  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5  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的材料;

6  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竣工的材料;

7  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证书工本费:10/

 

地役权变更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海域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成果。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3)海域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4)海域使用期限发生变化或续期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5)共有性质变更的,应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依据联字(20167号文件

 

证书工本费:10/

 

 

 

地役权转移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2)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3)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4)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5  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纳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证书工本费:10/

 

地役权注销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不收费

 

抵押权首次登记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5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纯土地抵押收取证书工本费:10/本;住宅抵押登记费35/件,非住宅抵押登记费:260/件;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居住用地):按成交额的0.45‰,最高收费不超过27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抵押权变更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5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纯土地抵押收取证书工本费:10/本;住宅抵押登记费35/件,非住宅抵押登记费:260/件;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居住用地):按成交额的0.45‰,最高收费不超过27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抵押权转移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5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纯土地抵押收取证书工本费:10/本;住宅抵押登记费35/件,非住宅抵押登记费:260/件;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居住用地):按成交额的0.45‰,最高收费不超过27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抵押权注销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即办件

不收费

 

预告登记的设立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30

5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住宅登记费35/件,非住宅登记费:260/件;不动产预告抵押: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居住用地):按成交额的0.45‰,最高收费不超过27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不动产转移:土地交易服务费:单位按成交额的的0.9‰,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计;个人按720/宗,分户的住宅按90/户,非住宅按180/户收取 

 

 

预告登记的变更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5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住宅登记费35/件,非住宅登记费:260/件;不动产预告抵押: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居住用地):按成交额的0.45‰,最高收费不超过27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不动产转移:土地交易服务费:单位按成交额的的0.9‰,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计;个人按720/宗,分户的住宅按90/户,非住宅按180/户收取 

 

 

 

预告登记的转移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5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住宅登记费35/件,非住宅登记费:260/件;不动产预告抵押: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居住用地):按成交额的0.45‰,最高收费不超过27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不动产转移:土地交易服务费:单位按成交额的的0.9‰,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计;个人按720/宗,分户的住宅按90/户,非住宅按180/户收取 

 

 

 

 

预告登记的注销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5

不收费

 

依职权更正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更正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  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未含公告期)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证书工本费:10/

 

依申请更正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  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3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证书工本费:10/

 

异议登记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异议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南发改联字(20167号文件

 

证书工本费:10/

 

注销异议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不收费

 

嘱托查封登记

主体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30

即办件

不收费

 

注销查封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即办件

不收费

 

遗失补证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遗失补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查询的抵押、查封情况以及登记卡、审批单、明细表等不动产发证档案资料;

4  刊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遗失、灭失声明的申请,载明遗失原因、申请人状况、不动产权利状况以及对遗失责任的承诺;

5 宗地图、界址点坐标、房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测绘成果;

6 企业需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股份制企业需提供股东会议决议;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18

(未含公告期)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文件

 

证书工本费:10/

 

换发证登记

行政

确认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申请换发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宗地图、界址点坐标、房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测绘成果;

5 其他相关材料。

 

30

18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文件

 

证书工本费:10/

 

 

                   

联系电话:0737-5215075 

办理地点:南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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