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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确认土地估价结果、审批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4-23

    为提高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审查组织在局领导下,由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组织。根据土地资产处置的内容,地籍、建设用地等有关处在不同环节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重大项目的土地出让及价格的确定,由局领导主持会审,用地、地籍、地产等处室参加。二、审查范围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的审批;上市公司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的审批;省属企业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三、审查的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二)有关土地估价、资产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程;(三)人民法院判决书;(四)报批文件、土地估价报告及附件等规范格式和标准。四、审查内容(一)报批文件及相关附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效;(二)估价报告是否规范、评估依据是否充足、评估方法和结果是否合理;(三)待评估、处置宗地权属的权属证明明、位置、面积、用途、土地登记现状;(四)待评估、处置宗地的使用现状和设定用途;(五)待评估、处置宗地实际开发程度和设定开发程序;(六)土地资产处置价格;(七)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八)土地资产处置范围的准确性;(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五、审查受理(一)受理地产市场管理处受理申请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文件、材料后,首先检查申报文件、材料和申报手续是否齐备。齐备的予以受理;不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报齐备后受理。只涉及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不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由地籍地政管理处直接办理。(二)审查地产市场管理处受理后,应将有关文件和资料转送地籍地政管理处进行土地权属和土地估价结果审查。地籍地政管理处应在6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送地产市场管理处。地产市场管理处根据土地权属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查意见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对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并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置方案审查意见。需以出让方或政府出租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由地产市场管理处转送建设用地处办理。一般项目的出让价格和地租标准由用地处审核,报局领导批准。重大项目的土地资产出让处置和出租价格的确定,需要进行会审的,由局领导主持,建设用地管理处、地籍地政管理处、地产市场管理处参加。通过会审决定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土地使用权出让处置及出让金价格标准方案,或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补充有关材料、修改报告、重新报批、再行会审等其它决定。(三)批复地产市场管理处根据地籍地政处的土权属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意见及其他有关处室的审查意见或会审决议,对同意处置方案的,由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办文,报局领导审定后正式下达土地资产处置批复;不同意的,由地产市场管理处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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