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不动产(2017)第044号
赵洋波因保管不善,将南国用G2004-378-5号国土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单位):赵洋波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