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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0-27 |
南不动产(2017)第043号 何艳因保管不善,将南国用G2004-H-174号国土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单位):何 艳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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