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土资征补告〔2015〕33号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2015〕政国土字1671号)批准,征收浪拔湖镇山桥村集体土地6.6660公顷,作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现已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核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标准:每亩44500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四、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五、其他:
1、房屋拆迁安置以货币安置为主, 可选择留地安置。
2、依据《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社工字〔2015〕18号文件规定,凡符合参加社会保障条件的新被征地农民,政府将按政策采取政府补贴和个人自筹相结合的办法给予办理社会保障。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365bet送彩金征地拆迁事务所办公室。按听证有关规定,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