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召开南县至益阳高速公路项目沿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听证会
二、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听证会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三、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四、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五、当事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六、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指派人员参加听证,不得放弃听证。
七、当事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部门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十一、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主管部门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当事人在告知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