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刚跃等十户: 因桂花广场建设需要,依据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南规委纪要[2015]1号文件要求,桂花广场人行道在原规划设计的基础上需要拓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南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拟收回你等十户位于南洲镇沿湖路东侧的十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收回范围
根据桂花广场建设需要,桂花广场人行道在原规划设计的基础上需要拓宽建设要求,你等十户位于南洲镇沿湖路东侧的十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947.54平方米属道路建设所需用地。你等十户十宗地被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分别是:南国用【2003】转让字第G2003-383-7号、南国用G2007出让字第2197号、南国用G2008出让字第1077号、南国用G2003-383-4号、南国用【2003】转让字第G2003-383-1号、南国用【2004】转让字第G2003-383-9号、南国用【2004】转让字第G2003-383-8号、南国用【2004】转让字第G2003-383-2号、南国用【2004】转让字第G2003-383-5号、南国用【2004】转让字第G2003-383-3号。
二、补偿标准
本宗地只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而无地上附着物补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依据南县南湖地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按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的结果给予每间基地58.123万元的补偿,另外按约定期限,提前签订补偿合同的另给予每宗地2万元的奖励。
三、收回面积
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复,收回你等十户十宗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共947.5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将土地划拨给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桂花广场人行道路建设。
四、补偿款支付
上述补偿款项由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单位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予以支付。
你等十户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本人身份证、补偿协议及本决定等相关资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注销你等十户十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你等十户对我局上述决定的事项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听证权利。
联系人:刘恺
电 话:07375248881
地 址:365bet送彩金
附:十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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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4日
附:
南县南洲镇沿湖路文金云等十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名单
土地使用者 | 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 | 土 地 证 号 |
文金云 | 232.94 | 南国用2003转让字第G2003-383-7号 |
秦刚跃 | 79.4 | 南国用G2007出让字第2197号 |
周宪钧 | 79.4 | 南国用G2008出让字第1077号 |
瞿义和 | 79.4 | 南国用G2003-383-4号 |
熊飞华 | 79.4 | 南国用2003转让字第G2003-383-1号 |
张望生 | 79.4 | 南国用2004转让第G2003-383-9号 |
周娟 | 79.4 | 南国用2003转让字第G2003-383-8号 |
熊洪波 | 79.4 | 南国用2003转让字第G2003-383-2号 |
高焱 | 79.4 | 南国用2003转让字第G2003-383-5号 |
段力耕 | 79.4 | 南国用2003转让字第G2003-38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