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我局因保管不善,将南国用(2012)第1413号国土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南县房屋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