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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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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8-01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精神,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许可管理体制,规范国土资源信息公开与发布机制及内容,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局政务信息网的建设,保证国土资源信息发布的多样、及时、准确、达到便民、利民的服务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与市国土资源相关的政务与数据信息,市国土资源局掌握的与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与社会、人民利益相关的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文字与图件内容。

  2.凡与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相关的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循以公开为正常,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便民地提供优质服务。

  3.市国土资源信息的统一发布渠道由市国土资源局授权于市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和信息中心管理。需要公开与发布的行政类信息审批由局办公室负责,各业务类信息审批由各处室负责,所有信息需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与发布。信息中心按照市局要求,保证国土资源信息多样、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发布。

  4.监察室负责对国土资源信息公开与发布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二、信息公开与发布的范围

  1.向社会公开与发布下列信息:

     (一)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

     (二)土地、矿产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及审批结果。

     (三)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四)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五)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六)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划定后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控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延续、变更、保留;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采矿权审批结果及公告等信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程序、要件、时限;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登记。

     (七)公益性地质资料目录查询、可公开的地质资料内容。

     (八)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建设用地审批结果。

     (九)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土地招拍挂信息公告、土地出让结果、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转让、抵押。
 
     (十)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

     (十一)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十二)信访处理结果和回复意见,举报案件处理程序、依据结果。

     (十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

     (十四)土地登记、土地变理调查统计资料。

     (十五)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十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姓名、工号、岗位职责。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十八)行政许可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2.下列行政许可信息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三、信息公开与发布的程序和形式

  1.信息中心作为市国土资源信息网的开发与维护责任单位,应指派专门人员从事该网的开发与维护工作,搜集、整理市国土资源局需要公开和发布的信息。

  2.办公室负责行政类信息的审批,办公室在局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处理日常行政公文的流转过程中,即时鉴别并区分标记非涉密行政公文是否为可上网发布,不能确定的由主管局领导审定。

  3.各县、市局、分局和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与发布事宜,通过市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信息上报流程,对非涉密应予以公开与发布的业务信息以周报形式于每周五统一上报到信息中心。特殊、紧急的信息应单独及时上报。
 
4.信访办负责信访问题的收集与答复工作,将上报主管局领导确定为可公开发布的信访信息转发到信息中心。

  5.信息公开的形式:

     (一)在政务大厅的醒目位置以悬挂、张贴或电子屏幕显示等方式上墙公示。

     (二)设立咨询电话。

     (三)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

     (四)其他便于实施且易为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四、监督与奖励措施

  1.各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主动更新上报公开内容的;

     (二)公开内容不完整或错误的;

     (三)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

  2.信访办负责信访问题、群众咨询回复的限时办结,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回复的应做说明,以备查询。

  3.根据统计的各类信息数据,对上报信息数量、及时程度居前列的,答复群众咨询、信访问题满意程度较高的部门与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对此项工作做得不好的部门与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4.鼓励局全体干部职工发表原创性国土资源相关题材文章于国土资源信息网,由考评组综合考虑其文章质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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