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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4-23

    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2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管理局:《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和耕地开垦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分为重点项目、示范项目、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适度规模进行补充耕地的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在补充耕地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改善生态环境,具有探索和典型作用的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上述项目以外、对应建设项目补充耕地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省级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收支预算。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与预算审查、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建立项目库制度。项目建设实行年度管理,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申报和列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按部颁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整理复垦潜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拟定项目名录; 

  (二)根据有关规定,省市两级按申报的项目名录,进行现场选址定点,凡符合规定的填写《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定点单》; 

  (三)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逐级上报。 

  第七条 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源、实施项目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二)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面积200-4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3.33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或集中成一片、面积在70公顷以上的。 

  土地整理:农田整理的,面积200-6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3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村庄整理的,面积10-20公顷,相对集中成片。 

  土地复垦:面积50-3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3.33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7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5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农田整理的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5%,村庄整理的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 

  (四)资金配套:省厅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省级资金与地方资金一般按6:4比例配套,其中地方资金市(州)、县(市)配套比例由各市(州)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为与耕地开发有关的资金、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 

  第八条 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地积极性较高,其项目类型具有一定代表性,其他条件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有关政策配套,管理机制与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工作比较突出。 

  (三)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四)资金配套:省厅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项目投资以省级资金为主,地方资金配套。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为与耕地开发有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第九条 一般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经过建设能增加耕地面积。 

  (二)资金配套:投资以省级资金为主,地方进行资金配套。省级资金投入与各地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数额挂钩。 

  第十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规划建设期: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一般项目规划建设期一般不超过1年。 

  (二)资金使用范围:符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 

  (三)投资额度:依据当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建设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测算,但项目投资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预算标准。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申报材料: 

  (一)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定点单》; 

  (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综合审查意见;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意见; 

  (四)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一般项目申报资料。 

  (一)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可行与否、社会经济效益等,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应有相关意见)。 

  (二)项目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第十三条 项目基层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单位为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第三季度由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下年度项目。 

  对于土地违法严重、补充耕地验收不规范、占补平衡落实不到位、实施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地区,不安排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与预算,每年对续建项目进行核定。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报核定续建项目所需材料。上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与预算实施情况; 

  (二)续建年度计划任务; 

  (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第三章 项目审查和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 

  第十五条 项目的审查确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和其它适宜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县(市、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纳入本级项目库。对拟上报省和国家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提出项目类型。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省级项目备选库。 

  第十八条 经厅长办公会审定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 

  (一)列为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项目规划设计、实施计划和概预算任务书》,并按项目总投资规模及有关规定拨付前期工作经费。 

  (二)列为一般项目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实施计划任务书》。 

  (三)项目基层申报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概预算的编制。 

  (四)续建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按时按质完成上一年度项目计划任务与预算,上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按原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与期限,纳入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 

  第十九条 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概预算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上报的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实施计划、资金预算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从省级项目库中剔除。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基层申报单位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与预算,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实施方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一般项目可以从简。 

  项目实施采取合同管理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项目实施实行年报制度。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末向省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并报送相关报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与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与预算,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及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工程结算或决算工作,写出竣工报告。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资料归档管理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查。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查;自查完成后,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同时填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申报表》,并将自查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初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对自查成果进行初验。项目初验合格后,签署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验收。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市(州)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其中补充耕地,小于4公顷的项目(用于设区的市本级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除外),委托有关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在组织进行验收后确认项目年度任务完成的,作为该项目下一年度续建的依据;确认项目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颁发项目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发现有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委托市(州)验收项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停止对该市(州)的委托验收权。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验收合格的,由验收单位填写《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确认书》,其中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条 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耕地与其它农用地应及时利用,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67号各市、州国土管理局: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法定目标,厅制定了《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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