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泰山塑料厂: 依据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南规委纪要[2014]3号要求,振兴路路面拓宽建设正在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南县征地拆迁指挥部来函申请,现拟收回你厂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收回范围
根据振兴路拓宽建设的要求,你厂目前实际使用的947.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道路建设所需用地。经查实,该需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两部分组成,其中,你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322.1平方米,其余625.3平方米为出让时为道路建设预留的国有建设用地未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补偿标准
补偿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两部分组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依据南县南湖地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按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的结果给予补偿27.29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南县城区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提供的补偿明细给予补偿20.2109万元,两项合计补偿47.5009万元。
三、收回面积
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复,收回你厂实际使用的947.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将土地划拨给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于道路建设。
四、补偿款支付
上述补偿款项由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单位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予以支付。
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本人身份证、补偿协议及本决定等相关资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注销你厂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有关变更情况记载于土地登记簿。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决定的事项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听证权利。
联系人:刘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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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4日